规范行为
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质量投诉处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床工具行业用户、制造商和服务商合法权益,加强产品和服务质量投诉管理,有效防范和消除客户投诉带来的不良影响,树立良好社会形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会员产品或服务质量的投诉处理活动。
第三条 坚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,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,尊重事实和双方意愿的基础上,质量投诉处理主要实行调解制度。
第二章 投诉登记和受理
第四条 投诉人在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,可以先与制造商或服务商协商处理。不愿通过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,可以向协会投诉,也可以向其他机构投诉或直接提起诉讼。
第五条 投诉人向协会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投诉人与投诉产品或服务有直接利害关系;
(二)有明确的被投诉人、具体的投诉要求、事实和理由。
第六条 投诉人投诉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,并载明下列事项:
(一)投诉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国籍、所在单位、通讯地址、邮政编码、联系电话及投诉日期;
(二)被投诉人的单位名称、所在地;
(三)投诉的要求、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。
第七条 投诉事项比较简单的,投诉人可以口头投诉,由协会受理人进行登记,并告知被投诉人;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,可以口头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,并进行记录。
第八条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的,应当向协会提交授权委托书,并载明委托权限。
第九条 反映相同质量问题的群体性投诉,投诉人应推选不超过5人作为投诉代表到协会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投诉。代表人参加协会处理投诉过程的行为,对全体投诉人发生效力。
第十条 协会对属于协会会员产品或服务质量的投诉应当予以受理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受理:
(一)人民法院、仲裁机构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;
(二)协会已经处理完毕,没有发现新情况的;
(三)超过规定的质保期限或质保范围的;
(四)被投诉人不是协会会员的;
(五)匿名投诉的;
(六)其他不属于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的情形。
第十一条 在接受投诉资料后,应当对投诉资料涉及内容进行甄别及初步调查,在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投诉的情况告知投诉人;对不予受理的投诉,应当说明理由,或告知其他投诉渠道。
第十二条 协会市场部是协会投诉受理机构,实行免费服务,负责牵头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进行登记、处理、建档。
第三章 投诉处理
第十三条 受理质量投诉,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:
(一)指定具体投诉处理人员;
(二)通知被投诉人提交相关说明和证据材料;
(三)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、理由及证据进行审查;
(四)组织召开相关会议或开展相关检测、鉴定,就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、责任、损失等事项研讨;
(五)安排双方进行调解,提出调解方案,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。
(六)立卷归档。
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投诉处理程序终止:
(一)投诉人撤回投诉的;
(二)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自行和解的;
(三)处理过程中进入诉讼程序或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;
(四)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不接受调解方案或签订调解协议的;
(五)其他无法继续调解的情形。
第十五条 在受理质量投诉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,应当作出以下处理:
(一)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,应当制作调解书,载明投诉请求、查明的事实、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,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协会公章;
(二)调解不成的,终止调解,向双方当事人出具终止调解通知书。
第十六条 协会在投诉处理时,认为有必要收集新的证据,需要对相关事项鉴定或者检测的,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委托,可以向法定鉴定或者检测机构申请鉴定或者检测,所需费用按双方约定承担。鉴定、检测的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。
第十七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,发现该类产品确实有严重质量缺陷,存在给用户带来人身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风险,应立即通知被投诉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,并可视具体情况向有关单位报告。同时,投诉处理程序暂时中止,待被投诉人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后,处理程序重新开始,中止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。
第十八条 调解协议书签订后,应当跟踪协议履行情况,督促被投诉人积极履行约定的义务,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投诉处理事项;调解不成的,或者调解协议生效后没有执行的,投诉人可以按照国家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第四章 监督管理
第十九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协会应当按照《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章程》有关规定对被投诉人进行处理;情节严重的,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:
(一)对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不予配合的;
(二)拒不履行调解协议书约定义务的;
(三)其他严重影响调解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第二十条 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责令改正;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:
(一)收到质量投诉后不按规定登记的;
(二)对属于规定范围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的;
(三)推诿、敷衍、拖延投诉事项办理的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 投诉受理邮箱yh@cmtba.org.cn,投诉受理电话010-63345021。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市场部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6日协会九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。